(2013)梨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榆树台分理处与王彦军、王艳艳、王建、吕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榆树台分理处,王彦军,王艳艳,王建,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榆树台分理处。代表人李继民,主任被执行人王彦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艳艳,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知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