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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榆树台分理处与王彦军、王艳艳、王建、吕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榆树台分理处,王彦军,王艳艳,王建,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榆树台分理处。代表人李继民,主任被执行人王彦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艳艳,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知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