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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惠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