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马述新与王丽定金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述新,王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荥民初字第583号原告马述新。被告王丽。委托代理人成西犁,系王丽丈夫。原告马述新诉被告王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述新、被告王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成西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述新诉称,2013年3月31日,原告和被告在荥经县康宁房产信息服务部的介绍下达成荥经县幼儿园家属房某号房屋的购买意向,同时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壹万元的购房定金并签订了《购房定金合同》。当原告把所有过户手续准备齐全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明确告知不想出卖该房产也不愿支付违约金。原告无奈之下特诉至法院,请求履行《购房定金合同》,即退还购房定金10000元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丽辩称,我和马述新在2013年3月中旬签订的购房协议价格是14.5万元,约定的上税和过户费用由马述新承担,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被我删除了的。马述新和康宁信息服务部的胡太秀去咨询后说过户费用要花6000多元,我就问马述新还要房子不,他说要回去和家人商量。当天晚上马述新就发信息给我说还是要买房子,但是房价要降为13.5万元,我不同意,所以最后房价就协商为13.6万元,2013年3月31日重新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就回重庆了,走前我把我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银行卡全部交给胡太秀要她帮办理。我十天后回来,老公又生病了,就一直都在雅安、成都检查治疗。所以并不是我有意拖时间不履行合同。同时我又听说房产证过户要涨价,2013年4月中旬我就给原告商量,先把钱退给他,等我老公病好了再卖房子给他。原告不同意协商,要求我要么过户要么就退还定金和违约金共计20000元。事后我就去咨询房子过户的费用,税费最多2000多元,所以他们欺骗我。原告再问我卖房子时,我一气之下就说房子不卖了,他就来法院起诉了。我现在还是愿意卖房子给原告,但是房价按照第一次协商的价格14.5万元,过户税费还是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荥经县康宁房产信息服务部系胡太秀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13��3月中旬,原告马述新购买被告王丽位于荥经县幼儿园家属房某号(即荥经县严道镇康宁路三道巷幼儿园家属房某幢某号某楼)的房屋,原告马述新(乙方)、被告王丽(甲方)和荥经县康宁房产信息服务部(丙方)签订《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马述新交付定金10000元,被告王丽收到,由胡太秀出具收据,王丽签字捺手印。事后,双方因房屋过户税费问题产生争议,将《购房定金合同》撕毁,被告王丽未退还原告马述新定金10000元。2013年3月31日,三方再次协商后,重新签订了《购房定金合同》。该合同约定:“一、房屋售价为13.6万元。二、协议签订后,乙方(马述新)首付10000元定金,在定金交付之后壹个月内前来办理购房手续,如超期未办,则按违约处理。三……四、在购买过程中,如甲方(王丽)违约,应赔偿乙方定金的双倍;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其定金。不论甲、乙双方哪方违约,丙方都要抽取定金的一半作为中介费,剩余部分由守约方所得。房屋交易成功后,中介方抽取售价的1%作为中介费,甲方中介费在交定金时抽取,乙方中介费办完房产证时收取。五……”,以及约定合同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未重新支付定金和出具收据。事后,原告马述新、荥经县康宁房产信息服务部的胡太秀联系被告王丽办理购房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2013年4月18日晚,原告马述新再次到被告王丽家里协商,协商中产生争议,被告王丽告知原告不愿意出卖房屋。另查明,《购房定金合同》第二条约定“办理购房手续”是指签订购房合同、交纳房款以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诉讼中,原告马述新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丽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0元,被告王丽无异议。本院告知胡太秀,本案可能与荥经县康宁房���信息服务部存在利害关系,胡太秀明确表示放弃权利不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2013年3月31日《购房定金合同》、收据,雅房权证荥经县字第某号房屋所权证、证人胡太秀证言及原被告双方当庭的陈述为据,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马述新、被告王丽、荥经县康宁房产信息服务部之间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是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的设立是为了担保购房合同的签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马述新要求被告王丽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丽抗辩称不卖房子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说的气话。本院认为,被告王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清楚自己的言行所产生的后果,并且也未向本院提供不属于自己违约的相关证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荥经县康宁房产信息服务部放弃权利不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马述新定金计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马述新已预交),由被告王��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腾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