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碧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立春与张金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春,张金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民初字第82号原告:陈立春。被告:张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春与被告张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陈立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洪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