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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张景重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景重;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87号原告张景重,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重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景重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