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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309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给被告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