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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闽江与俞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荣军,朱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荣军。委托代理人:俞妮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闽江。委托代理人:应爱珍。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俞荣军与被上诉人朱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俞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荣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俞荣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