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荣辉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英牛仔服装有限公司、王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辉,佛山市顺德区天英牛仔服装有限公司,王德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马荣辉,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城大厦锦绣阁***房,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7********。委托代理人钟光毅,系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英牛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科技西路广东丝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丝丽服饰研制中心2号厂房一楼、二楼及3号厂房二楼,注册号:440681000206487。法定代表人王德贵。被告王德贵,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两河口乡黎明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4********。原告马荣辉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英牛仔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英服装公司”)、王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光毅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3日,被告因做布匹生意从原告处购买布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至2013年1月31日止,被告累计赊欠原告货款357404元。后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不还。2013年4月28日被告确认并承诺于2013年5月7日付清所欠货款,但到期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再三催促无果。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及逾期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执行合同争议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7404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逾期利息237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天英服装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3日的《购销合同》原件1份,用于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4、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28日的结算确认承诺付款单原件1份,用于证明截至2013年1月31日,两被告确认欠原告布款357404元的事实;5、签订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的铺位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1份,用于证明原告是荣辉布业的经营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采信并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12月13日,原告以佛山市南海区荣辉布业的名义与被告天英服装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佛山市南海区荣辉布业向被告天英服装公司供应1615G牛仔布57610米,原告在乙方代表人栏签名确认,被告王德贵在甲方代表人栏签名确认。2013年4月28日,被告王德贵、天英服装公司确认欠荣辉布业布料货款357404元,付款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被告至今未付款。另查明,原告是佛山市南海区荣辉布业的经营者。被告天英服装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德贵是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英服装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57404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未予抗辩,亦未提供反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357404元未付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诉请被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欠款逾期利息,计算正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被告王德贵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英牛仔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荣辉支付货款357404元及逾期利息2373元;二、被告王德贵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英牛仔服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48.33元,财产保全费2318.88元,合计5667.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育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