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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行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银第诉被告南陵县教育局要求发放抚恤金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第,南陵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南行初字第07号原告:王银第,女,住址南陵县。被告:南陵县教育局,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叶远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银第诉被告南陵县教育局要求发放抚恤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银第于2013年8月27日以被告南陵县教育局已经向其发放抚恤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银第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教育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银第负担。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