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行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银第诉被告南陵县教育局要求发放抚恤金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第,南陵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南行初字第07号原告:王银第,女,住址南陵县。被告:南陵县教育局,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叶远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银第诉被告南陵县教育局要求发放抚恤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银第于2013年8月27日以被告南陵县教育局已经向其发放抚恤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银第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教育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银第负担。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