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秦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车某,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车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赵某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