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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秦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秦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车某,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车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赵某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