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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708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