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708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