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阳与宝鸡市悦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阳,宝鸡市悦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杨阳,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生,陕西隆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高新二城市风景。被执行人宝鸡市悦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跃进路。法定代表人,王剑锋,经理。杨阳与宝鸡市悦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40.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全部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