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郓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郓城县鲁阳轻刚建材有限公司与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郓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鲁阳轻刚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辉,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07)郓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任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被执行人任辉在郓城县供电公司工资存款的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