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张守忠、肖横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张守忠,肖横康,张宏献,周章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詹丰杰。委托代理人金全。被告张守忠。被告肖横康。被告张宏献。被告周章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张守忠、肖横康、张宏献、周章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3年8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