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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北票市亿鑫牧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北票市亿鑫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589号原告姜某某,女,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北票市亿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上园镇上园村。法定代表人章晓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北票市亿鑫牧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淑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