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灞执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祝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3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祝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祝某某给付其案款1318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胡某某重复立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1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