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祝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3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祝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祝某某给付其案款1318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胡某某重复立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1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