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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望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卢某,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甲,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原告卢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甲经本庭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1999年5月生育儿子李乙。因为被告生活不检点,在原告怀孕期间出轨并公然携女子外出游玩,执迷不悟。多年来,被告背着原告在外面花天酒地,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承担养家糊口,儿子的抚养都是靠原告在外面打工赚钱来维持。2012年5月初,被告称在其工地住,原告下班后去找被告未果,被告确与另一女子在一起,此后,被告长期不见踪影,打电话不接,偶尔回家见面也是恶语相向,拳脚相交。现在双方已无法挽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7年11月19日在原望城县桥驿镇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1999年5月6日生育男孩李乙。后因双方相互猜疑,缺少沟通,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3年7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只要被告改正其缺点,愿意和好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的感情基础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夫妻双方相互猜疑,加之缺乏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关心,加强沟通,改正各自的缺点,并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卢某请求与被告李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俊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勇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