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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