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