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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来强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7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来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至2008年任龙山镇龙南居委会委员,2008年至今任龙山镇龙南居委会委员、党总支副书记,住安徽省涡阳县。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来强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娜、邓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来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年初,涡阳县龙山镇政府准备在该镇白洋河西岸开发步行街,步行街占用龙南居委会、龙北居委会14688平方米土地。受龙山镇政府委托,由所在地龙南居委会、龙北居委会干部协助处理开发过程中拆迁、障碍清除、居民纠纷等问题。该块土地于2006年11月17日经涡阳县人民政府确认为国有土地。步行街由阜阳市裕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并于2006年5月份开工建设,2007年年底完工。200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来强利用职务便利,以买车为名,向步行街项目负责人马某索取3万元人民币,后在罗来强的帮助下,步行街顺利开发。2013年3月19日,罗来强将3万元受贿款退给涡阳县纪委。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来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罗某的证言,书证身份证明、涡阳县龙山镇委员会文件、户籍证明,步行街开发相关书证材料,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来强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来强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及全部退赃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来强非法所得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来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罗来强非法所得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会风审  判  员  李苏军审  判  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雨晨书记员(代)  黄桂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