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杰,彭春香,彭春军,张守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商初字第225号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新成,男,汉族,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俊杰,男,汉族,农民。被告:彭春香,男,汉族,农民。被告:彭春军,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守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杰、彭春香、彭春军、张守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向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建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