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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章贤国、左克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贤国,左克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贤国,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克斌,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上诉人章贤国因与被上诉人左克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章贤国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受理案件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左克斌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章贤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当事人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章贤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 健代理审判员 程 毅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锦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