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油民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和谐新家园康复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和谐新家园康复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张大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绍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小舟,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和谐新家园康复中心。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何长春,该院院长。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和谐新家园康复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同时向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邮寄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限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来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