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南峰与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南峰,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王南峰,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冠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学飞,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南峰与被告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南峰的委托代理人孙金良、被告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南峰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27日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位于站前区7号地块甲地国际商贸城二期风情街综合楼三401、402、403号商品房,总价款为455986.53元。被告应于2011年6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池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对于房屋的公建配套等,合同约定按约定的项目及交付时间,任何一项发生迟延交付均按本合同的购房款总额的日0.0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要求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被告在约定交房日期内未能按照法定要求向原告交付房屋,反而将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为此,原告具状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履行房屋交付手续,并支付违约金等共计66847.63元。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恋爱三年后才结婚,感情基础深厚。被告一直孝敬原告的父母,根本不存在不尊重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反而是原告不尊重被告的父母。被告认为双方应该经常沟通,对双方父母相互尊重。被告原则上不同意离婚,若原告能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和一次性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被告可考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相识恋爱,2008年5月1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宋熠恒。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间并无大的矛盾和纠纷。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应认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只要双方今后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增进交流沟通、改正自身的缺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南峰与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南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