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鑫与被告戴岳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鑫,戴岳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卢鑫,住隆化县。被告:戴岳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鑫与被告戴岳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卢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