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鑫与被告戴岳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鑫,戴岳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卢鑫,住隆化县。被告:戴岳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鑫与被告戴岳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卢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