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茌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魏东峰与宋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峰,宋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魏东峰。被执行人:宋少君。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宋少君在山东XXX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9110元,于2013年9月5日前支付到茌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