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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鹏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谭莎莎与深圳市东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莎莎,深圳市东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鹏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谭莎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峰。申请执行人谭莎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深龙大劳人仲案字[2012]52号仲裁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谭莎莎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823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证,发现其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英龙支行账户存款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该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郭建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效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莎莎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8236元,持本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波审判员  许 光审判员  赖健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雪峰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