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万翠英与蒯勇、六安市裕安区途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翠英,蒯勇,六安市裕安区途顺汽车运输服务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万翠英,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玉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蒯勇,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途顺汽车运输服务队(以下简称途顺汽车运输服务队),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城南镇交管站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翠英与被告蒯勇、途顺汽车运输服务队、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翠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已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万翠英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