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袁茂良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茂良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茂良,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元大行政村袁大自然村**号。2010年1月5日至2012年1月8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涡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三次,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日依法宣布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茂良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茂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茂良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涡阳县牌坊镇街上对外从事诊疗活动,涡阳县卫生局分别于2010年1月5日、2010年9月14日和2012年1月8日对其作出三次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茂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现场图、证明、行政处罚文书,证人徐凤银、袁青亮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茂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多次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茂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茂良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