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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廖锦英与吴江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锦英,吴江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319-1号申请人廖锦英。被申请人吴江洪。本院受理原告廖锦英诉被告吴江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2000元作为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两轮摩托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江洪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两轮摩托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绍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