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三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与马忠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马忠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950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住所地:冀州市南午村镇前庄村。负责人刘志葆,主任。被告马忠继,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与被告马忠继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邢新同审 判 员 薄彦光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