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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执恢复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钢利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钢利机电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碚法执恢复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钢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刘维。被执行人:刘刚,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碚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刚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刚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征地办公室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刚在北碚区蔡家岗镇征地办公室的征地补偿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孟成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家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