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27号原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叶景达,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海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