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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忠与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陈忠,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陈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于强。被告于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原告陈忠与被告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南京金科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春芳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