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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罗义与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义,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8141号原告罗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靖钦,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治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义诉被告重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义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