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韩某,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窦某,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丁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