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3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程凤与还海涛、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还海涛,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3920号原告:程凤,女,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还海涛。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还海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凤诉被告还海涛、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还海涛、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69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程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X幢XXXXX室(产权证号为:蜀字第XX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还海涛、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169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