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34号原告:杨某,工人。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东明,山东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少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