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董建华、吴爱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董建华;吴爱新;王文平;赵雅芳;劳慧娟;周月兴;尹伟荣;姜雅莉;堵冬娟;吴国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讼代表人:龚国强。委托代理人:罗飞。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淑芳。被告:董建华。被告:吴爱新。被告:王文平。被告:赵雅芳。被告:劳慧娟。被告:周月兴。被告:尹伟荣。被告:姜雅莉。被告:堵冬娟。被告:吴国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董建华、吴爱新、王文平、赵雅芳、劳慧娟、周月兴、尹伟荣、姜雅莉、堵冬娟、吴国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5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王文平(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赵雅芳(身份证号码:3306211977********)、尹伟荣(身份证号码:3306211968********)、姜雅莉(身份证号码:3306211968********):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董建华、吴爱新、王文平、赵雅芳、劳慧娟、周月兴、尹伟荣、姜雅莉、堵冬娟、吴国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绍商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597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259217-6)。住所地:绍兴县金柯桥大道**永利大厦**。诉讼代表人:龚国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罗飞,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淑芳,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华(身份证号码:3306211971********),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陶堰镇浔阳村三联**。被告:吴爱新(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陶堰镇浔阳村三联**。div>被告:王文平(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双山村上溇**。v>被告:赵雅芳(身份证号码:3306211977********),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双山村上溇**。被告:劳慧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8********),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兴联村帽山**。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周月兴(身份证号码:3306211964********),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兴联村帽山**。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尹伟荣(身份证号码:3306211968********),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尹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尹家坂村尹家坂**。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姜雅莉(身份证号码:3306211968********),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尹家坂户籍所在地绍兴县福全镇尹家坂村尹家坂**。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堵冬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9********),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柯岩街道州山村州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柯岩街道州山村州**。='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吴国钧(身份证号码:3306211976********),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柯岩街道州山村州二64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柯岩街道州山村州**。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38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已经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建华、吴爱新、王文平、赵雅芳、劳慧娟、周月兴、尹伟荣、姜雅莉、堵冬娟、吴国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周力佳代理审判员郭栋佳人民陪审员魏木根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曹滢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