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云与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王云。委托代理人:胡学发。委托代理人:洪璐。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毅。委托代理人:林军。委托代理人:秦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与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于2013年8月2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王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原告王云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