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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被执行人孙某甲,男。被执行人孙某乙(系孙某甲之父),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甲借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现金30000元,被执行人孙某乙担保;申请执行前二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限期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履行了本院(2012)旬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请偿利息13500元,合计23500元,故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宝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