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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民初字第3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槐与被告周爱英、王学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槐,周爱英,王学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雄民初字第30399-2号原告:李春槐,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雄州镇大阴村10区70号。被告:周爱英,女,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雄州镇崔村3区15号。被告:王学恭,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苟各庄镇清河口村。系被告周爱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槐与被告周爱英、王学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春槐负担。审 判 长  高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化丹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