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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孙百全与孙士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孙百全,居民。委托代理人裴玉晓,费县梁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士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百全与被告孙士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百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百全负担。审 判 长  史瑞山人民陪审员  马玉良人民陪审员  姬广权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