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菜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菜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扬。被告:朱菜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菜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朱菜芹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