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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李朝丽与张远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丽,张远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李朝丽,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张远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远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远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支付申请人欠款332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远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远锐在中国银行富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远锐在中国银行富顺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2378.00元予以扣划至富顺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0000018438471012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