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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王争争、刘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争争,刘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争争,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刘刚,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争争与被告刘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争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军峰审 判 员  杨 朝人民陪审员  张宝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朋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