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殷宪科与余美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宪科,余美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殷宪科,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代理人林鎧,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美钿,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翁万銮,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宪科与被告余美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宪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宪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为4063元,由原告殷宪科承担。审 判 长 郑季胜代理审判员 谢志民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