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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胡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