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胡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