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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青岛海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曲良,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杜波,职务董事局主席。申请执行人青岛海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8月27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民三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启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