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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南侧1幢。负责人:王帆,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64号法定代表人:童本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