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4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吴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曾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445-2号申请执行人吴敏。被执行人曾成发。申请执行人吴敏与被执行人曾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成发的财产(以人民币102567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慧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